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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为其缴纳应缴纳的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费用、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9月6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2010年9月工资300元、双倍工资差额1050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16717.73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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