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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X灵、刘X德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灵,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刘X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X元,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系申请人刘X德之女。

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灵、刘X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X灵、刘X德因道路交某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6月28日经株洲市X区交某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刘X灵、刘X德于2011年9月18日4时51分发生道路交某事故,经协商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故造成刘X德受伤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额由刘X灵负责承担,该费用双方已全部结清;

二、刘X德伤后住院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某、七级伤残赔偿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00元,全额由刘X灵负责承担;

三、协议履行后,就此结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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