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