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布匹批发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安消防公司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659.3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均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11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依据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47659.3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