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贺XX。
唐某与贺XX债务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的(2000)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唐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的(2000)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