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与贺XX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贺XX。

唐某与贺XX债务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的(2000)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唐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的(2000)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