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诉张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张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张某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北京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三十一元(已交纳);由张某负担六千四百零四元(自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北京某公司负担六千五百六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张某负担六千五百六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