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张A、张B、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某因与张A、张B、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刘某又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09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元,由刘某负担一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张A、张B负担一百元(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刘某俊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