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