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屈丽丽,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