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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屈丽丽,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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