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志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