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刘某:
你们与北京市某某局因答复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2005年11月2日北京市某某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京某社工复[2005]X号批复系单纯的告知行为,对你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法院依据你们提供的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你们的起诉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的决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你们在申诉期间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你们的申诉主张。你们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和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