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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伊川县邮政局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第88号

原告:伊川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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