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朱某山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