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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执异字第2183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X区物资局钢材销售处,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实施扣划措施的行为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裁定中止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扣划的数额应系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应负义务(略).6元,超出数额应予退还。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称已就本案提出再审申请,但并未提供相应依据。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暂缓将已扣划的异议人的财产给付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称,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裁定,并将已扣划申请复议人的财产暂扣法院,其理由为:1、执行法院在未送达执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万元,侵犯了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错误;2、申请复议人已就本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扣划申请复议人的财产暂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免诉累。

本院查明,郑州市X区物资局钢材销售处申请执行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万元。2011年11月3日,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将执行裁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3日,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程序错误、扣划财产数额不正确、该案已申请再审为由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金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更正了划拨数额,驳回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10月11日送达申请复议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其间申请复议人没有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已构成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省法院并未决定再审,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其请求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国杰

审判员张志立

审判员刘晓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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