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成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维平,上海市光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邢××。
被告俞××。
原告上海申成服务公司与被告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维平(略)、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1999年5月起,原告陆续交付上海远图彩色铅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图公司)58万元预付款,远图公司提供部分货物,之后陆续返还原告部分预付款,尚欠原告预付款193,959.44元未予返还。嗣后,被告向原告承诺由其返还原告欠款,未果。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93,959.44元;支付自2004年5月底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8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进账单、被告于2004年4月28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因远图公司将本案所涉的债务转让给其,故其愿意返还原告相应款项,但现因资金周转困难,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5月起,原告陆续向远图公司交付预付款,远图公司向原告提供部分货物后,陆续返还原告预付款。2004年4月28日,被告以远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原告确认远图公司与原告在业务往来中,共欠原告货款197,459.44元,远图公司确认上述欠款并想办法将欠款还清。具体还款计划为每月归还欠款不低于1万元,保证在2005年12月底前还清,对于上述欠款考虑到原告的利益损失,远图公司将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上还款计划如有违约,远图公司愿意按每天5‰支付违约金。嗣后,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000元。2005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原远图公司的欠款197,459.44元由其本人还款,由于其本人的房屋贷款尚未批下来,估计在本月底和下月初能实现部分还款,其余部分另立协议。2006年6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1,500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款项193,959.44元。原告为主张权利,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远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进账单、远图公司及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远图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远图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预付款,仅提供部分货物,理应将余款返还原告。现远图公司将本案所涉相关债务转让给被告,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案远图公司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原告承诺由其返还原告欠款,但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返还原告上海申成服务公司欠款193,959.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6.72元,由原告负担779.46元,由被告负担3,99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健豪
审判员施剑蓉
代理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洪夏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