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