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
上诉人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栋及其委托代理人冷华义,被上诉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许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