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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X、刘某、蒋某、张某、张某X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X,系张某之父。

申请执行人张某X,男,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X,系张某X之父。

被执行人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中段。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X,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X、刘某、蒋某、张某、张某X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建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X、刘某、蒋某、张某、张某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5291.72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某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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