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与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吕二沟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9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明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