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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与XXX、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本市X村X号。

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本市X区东堡子X号付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X镇西宝疏导线X号。

法定代表人毕XXX,董事长。

关于XXX与XXX、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二0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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