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本市X村X号。
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本市X区东堡子X号付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X镇西宝疏导线X号。
法定代表人毕XXX,董事长。
关于XXX与XXX、陕西XXX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二0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