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村X街道XX村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XX,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X组。
负责人袁XX,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7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村民委员会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