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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史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原告靳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3月2日原告靳某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某,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原告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晨曦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文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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