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史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原告靳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3月2日原告靳某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某,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原告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晨曦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文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