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远、刘某、毛冠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鲁传凯出庭担任记录,于2012年3月19日在本院太平镇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某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1984年被人贩子骗至原阳县,被卖到被告家。原被告于1988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XX,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XX,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为此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但每次提出离婚换来的只是被告更加恶劣的打骂。2000年底,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后原告离家出走,自此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原被告分居十年有余,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根本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未某,亦未某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代理人调查被告笔录一份。经核实,被告无异议。依据认证规则,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未某,亦未某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XX,并于同年6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XX,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11年2月因家庭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并且在对被告的调查中,被告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远
审判员毛冠惠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鲁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