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中电信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周章,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变更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六千三百二十二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朱敏
人民陪审员王某生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