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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乙某腾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某

上诉人甲某因腾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某在一审法院起诉称:乙某是我与前妻刘某的独生女,她自小与我共同居住在某校内的住房内。2004年,因感情不和,我与刘某离婚。尽管我的身体状况很不好,但我对乙某一直关爱有加,给她洗衣做饭。她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我帮助她找工作,但是她不愿去工作,她想在家继续啃老。她现在业已成年,我的住房面积仅有40多平米,我们一起居住已经非常不方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乙某从北京市某房屋内搬出。

乙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不同意搬离。我搬离的前提是我要有住处。我虽已成年,但是我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在甲某没有起诉前,我一直在该房屋内与甲某居住,如果我搬离了,我将无处可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某与乙某系父女关系,乙某自幼与父母共同居住。2004年,在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甲某与乙某之母刘某自愿离婚;甲某承租的某房屋由甲某承租使用,甲某给付刘某房屋补偿款2万元。2009年12月20日,甲某与某学校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按2001年房改成本价将某房屋出售给甲某。2010年7月21日,某学校出具证明,证明某号产权人现为甲某,房屋建筑面积42.16平米。庭审中,乙某陈述自某号房屋分配后,即与甲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甲某也表示乙某确是在该房屋的客厅内居住。她目前没有工作,也无其他住房。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该案是家庭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甲某与乙某系父女关系,家庭成员应本着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相处。甲某现已过花甲某年,作为子女,乙某不宜仅从自身角度考虑问题。甲某确为某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可通过诉讼要求乙某腾房,但是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目前乙某是否实际具备腾房的条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某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乙某自该房分配后就在此实际居住。其虽已成年,但目前她现无工作,也无其他住处,且户口亦在该房屋内。考虑到乙某目前的实际情况,乙某现不具备腾房条件,对于甲某要求乙某腾退房屋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甲某要求乙某从某房屋内腾出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甲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为:乙某不是没有工作,是她本人不找工作,有工作不去干,主动失业,她多次表示一辈子不工作,她母亲也支持她这样作。她不工作并不代表她没有钱和某济实力,法院已把30万元拆迁款判给了她,她现在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到外边去租房!独立生活!她完全可以和某生母亲一起生活。她母亲单身一人,住房宽松,非要和某亲生活在一居室的房子,二人生活都不方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侵吞完父亲钱财后,再继续想办法侵吞父亲的房产。乙某的户口在涉诉房屋处,但户口只能证明身份,不能说明乙某是房屋的主人和某际产权人。她现在已经24岁,长大成人能独立生活了,应当从涉诉房屋内搬出。另外,甲某患有高血压、心某、腰病、痛风、风湿多种疾病,从2004年拆迁到2010年乙某为了要钱、要房子、要汽车,她一直和某某吵架,给甲某的生活和某体都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法制晚报上曾经刊登了类似的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而甲某的请求却没有得到支持,属于同案不同判。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案,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

乙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甲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乙某与甲某之间系父女关系,乙某没有经济来源,在本市他处无住房,乙某现不具备腾房条件,甲某要求乙某从诉争房屋内搬出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社会提倡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家庭关系。乙某与甲某之间应当共同努力,维护和某的家庭关系。乙某应积极寻找工作,用劳动回报社会并创造财富。

法律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甲某所述,应当以他案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甲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甲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刘丽

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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