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甲。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郭某。
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乙。
委托代理人:纪某。
甲、郭某与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甲、郭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甲、郭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甲、郭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郭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闫平
审判员谭平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