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甲、郭某诉被申请人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甲。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郭某。

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乙。

委托代理人:纪某。

甲、郭某与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甲、郭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甲、郭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甲、郭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郭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闫平

审判员谭平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冯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