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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082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第六十六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X号。

法定代表人海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编辑部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原名中某少年儿童出版社,2003年3月12日变更为现名)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秦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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