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市安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X路二中十字向北40米真龙X号楼北大门南数第7-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申请人新乡市安平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陆万元整、出票人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收款人为新乡新澳空调散热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9月1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南阳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安平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阳
审判员彭磊
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