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甲。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申请再审人孙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孙某乙、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某甲,被申请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孙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李某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