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本市X区上海市场自由曙光x房间内唱歌时,将被害人封XX放在房间沙发上的上衣口袋内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1500元、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封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刘某、杜某、李某乙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及被告人白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