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周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给被告运送货物赚取运费,2011年11月1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其运费12500元,被告出具了手续。后其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推拖不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款1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周某出具的欠款手续一份,用于证实被告欠运费12500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徐某给被告周某运送货物赚取运费,2011年11月1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运费125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今欠徐某运费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款1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欠原告徐某运费12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款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宏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肖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