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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侯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被告唐某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4月向原告借款385000元,并立有欠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月息4%。事后被告仅按约支付利息14000元,被告便违约拒绝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原告借款385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唐某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但被告现在偿还能力有限,希望能宽限时日进行分期偿还。

经查明,被告唐某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385000元,并立有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月息4%。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利息1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唐某偿还原告侯某385000元本金及14000元利息(该利息已支付),原告侯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其中被告唐某应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侯某185000元,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侯某2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被告唐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青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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