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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谢某某宅基地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2-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高县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高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6日(200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楼房的地基伸入原告的宅基地几十公分,这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过错方在于被告。原告施工操作不当,强行挖地基的行为,也是不妥当。本院委托临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建筑方面的技术意见,该站建议原告楼房基础的施工方案为,先在开挖后的基础进行冲砂;厚度为100公分,后以满堂砼条形基础揭制,这样既保证了原告房基的宽度,又能保持被告楼房的现状不受损害,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愿意补偿部分钱给原告按以上方案施工地基。原告坚持不同意,又提不出适当的施工方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4条、第8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不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为被上诉人占用了其宅基地(宽度约60-80公分),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被上诉人在开挖下基础时通知上诉人到场,形成的基础上诉人当时并无异议,且被上诉人所建造的基础是依建筑习惯进行,并不碍上诉人建房或影响其房屋面积,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分别置入位于临城龙湾开发小区宅基地一间,面积均为17×8.08米,上诉人位于被上诉人的西面。同年12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开始建造房屋,当时上诉人夫妇有到现场查看,被上诉人现已盖成三层小楼一幢。2001年6月上诉人准备盖房,在下地基时发现被上诉人楼房带形基础大放脚伸入上诉人宅基地约30公分,底层基础也伸入60公分-80公分不等。上诉人强行施工,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起诉要求拆除被上诉人伸入其基内地基。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地基伸入上诉人的宅基地几十公分,这是施工过程中造成,过错在被上诉人,但当时上诉人也在场,却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上诉人对已形成事实的楼房地基强行开挖,亦不利于被上诉人楼房稳定。一审法院为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征询临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意见,认为采用“先在开挖后的基础进行冲砂,厚度为100公分,后以满堂砼条形基础揭制”工艺进行施工,这种作法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要求拆除伸入地基部分据理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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