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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现在(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住所地洪江区莲花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洪江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以被执行人主体的特殊性,洪江人民法院执行难度非常大为由,向某院申请请求提级或指令异地法院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洪江人民法院(2010)怀洪执字第X号向某某与洪江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由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

洪江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会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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