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卜江波,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伏,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床一张归原告李某所有,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床上用品归被告汤某所有;
三、原告李某自愿给予被告汤某经济补偿款2500元(已兑付);
四、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赵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