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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兰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口头向本院申请进行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原告兰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兰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纲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谢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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