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兰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口头向本院申请进行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原告兰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兰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纲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