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XX在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关系较好,并生育一男一女,2011年以来,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在外打工,双方因经济之事导致口角,原告在一气之下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有关人员劝解,被告认为自己对家庭负有责任,表示道歉,谢亦表示谅解,言归和好,现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舒生贵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中平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