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剑英,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法律。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符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判员吴世庚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德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