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甲,男,生于1954年,汉族。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56年,汉族。
原告马某乙,男,生于1959年,汉族。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丙。
原告马某丙,男,生于1955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生于1957年,汉族。(特别授权)
第三人 懔s,男,生于1985年3月,汉族。(缺席)。
原告马某甲、马某丙、刘某某、马某乙诉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作出(2008)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タ裕径副薪罂砩嬖砀炻芮⑾怼下芎跋嬖醺肓崞⒘怼越南形泶死砣下芎拖砗下芎南形泶死径叭患姹形泶死锶逅虑狡サ瓮硬呒纤冢巳跞懔s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7月2⑷诟巳跞懔s的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