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水源,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
被告黄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负责人莫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波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汝城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要求对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进行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91800元,限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