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作家,住(略)。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磊,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某,女,中国电影出版社版权科科长,住(略)。
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部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七百三十四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