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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电影出版社、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2091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作家,住(略)。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磊,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某,女,中国电影出版社版权科科长,住(略)。

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部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北京星河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七百三十四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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