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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现已撤诉)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某酒后在本村郭某波饭店门口与秦强发生争吵并撕打,被告人郭某用拳头和拖鞋将秦强面部打伤。经鉴定秦强的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之父郭某政代郭某赔偿被害人秦强医疗等各项费用8000元。现被害人秦强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陶思庄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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