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汝南县,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外逃,2012年1月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抓获。2012年1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2年1月1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英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同案人杨宣丽(另案处理)
从其女友耿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李某(系耿某的同学,另案
处理)的男友王闯与李某终止了恋爱关系,且王闯又经常给耿某
打电话、发短信,便与被告人谢某(另案处理)预谋将王闯约
到驻马店打他一顿,再借口讹诈王闯一笔钱,杨宣丽并让谢某
找人。2008年11月24日,谢某找到被告人袁某等人,袁某
洁开一辆面包车与杨宣丽、耿某、李某等人一起,由耿某与王闯
电话约定在驻马店市老汽车站见面。当天傍晚7点钟左右,王闯
与耿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后,被杨宣丽、袁某等人拽上面包车后
以让王闯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为由,对王闯进行殴打,说王闯强
奸了李某,威胁要把王闯送到派出所。后杨宣丽等人从王闯身上
搜出5000元,逼迫王闯打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被告人袁某
得赃款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
被告人袁某供述,同案人杨宣丽、谢某、梁宁、张勇、黄双全
、耿某、李某的供述,书证欠条(复印件),岱山县公安局的抓获
经过及证明,(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
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
害人王闯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欲强行索取人民币20000元,数
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大部分未得逞,属未遂,被
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
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主要犯罪
行为,但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量
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
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
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所得赃款600元,予以追缴(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袁某生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