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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1岁。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涅阳(略)事务所(略)。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辩护人申请,本案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马庄乡X村王××责任田内强行将王××所骑的价值1000余元的电动三轮车抢走,销赃后自肥,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

2010年农历6月初6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马庄乡X村高余营进村X路东50米玉米地头,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残疾人王××现金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殴打他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抢劫王××现金200元有异议,辩解是借不是抢。

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马庄乡X村王××责任田内,强行将王××所骑的价值1000余元的电动三轮车抢走,销赃后自肥。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

2、2010年农历六月初六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马庄乡X村高余营进村X路东50米玉米地头,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残疾人王××现金2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赔王××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十天前的一个下午,我出了门往西走着玩,当走到一块玉米地头,发现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有一个老头在地里割玉米杆。当时,我心想把他的三轮车骗走,就上前打招呼,让他给我送到高余营。老头骑上三轮后我坐上,大约走有3、4米的样子,我扒着老头的肩膊说你下来我骑,老头害怕了下了三轮车,我骑着三轮跑了,老头在后边追。我将三轮车卖给贾宋街一个收废品的,卖了370元花了。

今年夏天,我到马庄乡X村一个收废品的老头家(王××)称我家有两台发电机要卖给他。我等老头吃完午饭后,他拉了一辆架子车一块去我家,到后,我骗老头说发电机在白衣堂我姐夫家,然后我俩出门,七拐八拐到高余营水泥路X路东的一块玉米地头,老头不走了,我就说想问他借点钱,老头不给,我们俩拉扯了一阵子,老头把200块钱掏给我后,我上马庄街坐班车进城了。当时我只是拉住他胳膊,因为他是个拐子,没用劲弄他。

2、被害人王××陈述:昨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在地里收包谷,有个娃过来,让我给他送到高余营,我说不顺路,只能送到马庄街。没走多远,那个年轻娃上来搂住我脖子说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接着说,我们兄弟三四个,我不花了,人家要花里,我害怕了自己将所有的口袋都掏掏,没有东西就几根烟,他耳朵夹一根,手里拿一根,说我比他还穷,说着就将三轮骑着往东走了。我要坐,他不让坐,说我坐上好喊,我岁数大,害怕,也不敢喊。我的三轮七成新,价值1000多元。

3、被害人王××陈述:今年农历六月初六中午还没吃饭,李某某来我家称他家里有两台发电机要卖给我,我不去,他一直等到我吃了午饭,没办法了拉着一辆架子车去了他家,到后,他又说发电机在白衣堂他姐夫家,到她姐家门锁着没有人,他又说东西在马庄街,我不想去了,这时已经到了去高余营进村X路X路东的一块玉米地头,李某某上前开始掏我的右裤口袋,我护着,没掏着,他就把我捺倒,我爬起来往西跑,他冲上来“入”我两拳,把我“入”倒在泥巴地里,捺住我又掏,这样反复掏了六、七次,他说你钱再不给我,我把你拉到地头的水沟“浸”死你,今年雨大,地头水沟里都是水,我当时还喊有刀客,他说这个地方偏僻,喊也没用,我害怕他真把我“浸”死,就把钱掏给他了。

4、证人李××证言:我和李某某是一个组的,认识,9月X号下午3点左右,我碰见李某某从路上往西往马庄方向走。这个人平时好吃懒作好上网,平时就一个人在家,父母都外出务工。

5、证人王××、王××证言,主要证实王××的三轮车被抢后,邻居们都骑着摩托到处找的事实。

7、证人彭××证言,证实李某盛以370元将三轮车卖给其丈夫的事实。

8、证人高××证言:今年农历六月初六,天都快黑了,我丈夫王××才拉个空架子车回来,浑身湿漉漉的,还有些泥巴,气的不吃饭。我问咋回事,他才跟我说就是今天来咱们那个娃把我骗到他们家后,又称电机在白衣堂他姐夫家搁着,到白衣西南角后,他又说电机在马庄街搁着,当走到高余营进村X路东一块玉米地头时李某某开始掏我丈夫口袋里的钱,我丈夫不给他,李某某就连拉带捺我丈夫,把我丈夫捺倒几回,我丈夫护着没掏走,然后又说要浸死他,我丈夫害怕真被浸死,就把200块钱掏给他了。

9、证人王××证言:我父亲王××晚上到家气得没吃饭,我妈问他为啥不吃饭,他才说出缘由。

10、证人苟××证言,证实王××钱被抢后,要来拉李某某家的彩电。

11、证人李××证言,证实收废品的老头要拉走李某某家彩电,有人挡着没拉成。

12、发还清单,证实电动三轮车已发还失主王××。

13、辨认笔录,经王××辨认李某某就是抢其三轮车的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0元。(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某武

代理审判员陈立志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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