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194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丁,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任军,原审第三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