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40岁,开封县人。
被告杜某,女,39岁,开封县人。
原告姜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女姜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频繁吵架,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慢慢淡化,逐渐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姜某抚养费,直到婚生女姜某有独自生活的能力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杜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虽说夫妻偶尔生气也很正常,不到离婚的地步,夫妻感情也不存在破裂的现象,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杜某于199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姜某。被告杜某的同事、朋友:和丽、赵志兰到庭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生过气,不到离婚的地步。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该相互理解,互相尊重,互敬互爱,生活中有一些小摩擦也属正常现象,况且被告的朋友当庭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主要依据。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于红
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