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三辉大厦七楼。
负责人刘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胥某驾驶湘A-5LK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08线由益阳往湘阴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光桥镇X村路段撞倒行人徐某秋,造成徐某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114100.38元,被告胥某、骆某连带赔偿四原告20363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险赔偿责任。
三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胥某驾驶湘A-5LK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08线由益阳往湘阴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光桥镇X村路段撞倒行人徐某秋,造成徐某秋经抢救无效死亡,湘A-5LKX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秋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4100元。2012年1月4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胥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秋无责任。2011年12月28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作出公(益)鉴(法)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徐某秋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胥某所驾驶的湘A-5LKX号轻型普通货车为被告骆某所有,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中赔偿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医疗费41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1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1141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损失165900元;
三、被告胥某赔偿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损失85000元,已支付85000元,其余损失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自愿放弃;
四、被告骆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何某、崔某、徐某、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