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21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B(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08年8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座落在某乡X组二缝二层房屋一栋,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B由原告陈某抚养,原告陈某不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座落在某乡X组二缝二层房屋一栋(即某乡X组X号),双方均自愿赠予给小孩陈B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