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资兴市X路。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判员赵伟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