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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35号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委托代理人何庆葵,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被告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以与被告张XX、何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判员赵伟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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